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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贪污8000万,又是非编制员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2  浏览次数:360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8000余万,昨日,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原总裁助理洪杨文在一中院受审。2008年他首次受审时被判处死缓,之后北京市高院又将此案发回一中院重审。
 
  曾辩称自己并非国企人员
 
  2005年春节,有人举报原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总裁助理、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房产处处长洪杨文涉嫌侵吞国有资产“都市芳园”房地产项目,资产价值上亿元。反贪部门侦查后将目标锁定了两个人。
 
  洪杨文今年46岁,辽宁省鞍山市人,案发前系原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总裁助理;同案犯卢嘉启今年60岁,北京市人,系原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8年3月4日,此案在一中院一审。检方指控,二人共计涉案8000余万,而所用的手法包括成立空壳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从而将公款注入该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或者伙同卢嘉启要求霍营乡政府、海南阳光公司参与进行虚假诉讼,然后在开展民事调解期间通过公司拿到国有资产。
 
  对于上述内容,在一审、二审、重审期间洪杨文并不认可,辩称被指控的资金是他个人经营所得,系他承包北京三峡峰华行物业管理中心招商大厦的结余款,而北京三峡经济开发集团允许他个人支配承包结余。此外他否认了自己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表示自己只做了半年的总裁助理,而应聘到三峡集团时自己带着一个房地产的项目,后来集团里只有他的房地产项目赚钱。
 
  被告律师提交新证据
 
  此前的审理中,洪杨文的律师表示,检方并没洪杨文所承包公司的账目,而且只询问了一名出纳人员,案件侦查两年多却没有一些重要的证人,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洪杨文有罪。对此控方的解释是反贪部门介入调查时此案已发生多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也已失去联络,而在侦办时又发现洪杨文公司的大多数人员无法找到,于是多次要求洪杨文提供账目,但洪杨文都没有提供,只能根据银行的记录对账目进行恢复。
 
  之前法院一审认定洪杨文构成犯罪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洪杨文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高院此后将此案发回重审。
 
  昨日庭审未对媒体开放,洪杨文的辩护律师贾建华透露他仍做无罪辩护,并将提交一份会议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洪杨文对涉案钱款具有所有和支配的权利。
 
  ■ 指控内容
 
  多次将公款转入其公司
 
  检察机关对洪杨文挪用公款的指控是,洪杨文于1998年2月,利用担任三峡集团二级公司北京三峡峰华行物业管理中心招商大厦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人民币2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北京思锐高智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入资专户,用于以其个人名义出资注册该公司。后又通过同样手段,两次将本单位的公款109万元、70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其次,对其贪污公款有两项指控,一是将国有资产48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多家单位,非法占有国有资产3200余万元。二是伙同卢某,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三峡集团二级公司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卢某个人控制的公司,将46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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